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
禁止在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尊重广大市民意愿,加强城市管理,提升城市品位,减少环境污染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进一步营造安宁洁净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《谷城县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,现将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(以下统称禁鞭区)禁止燃放烟花爆竹(以下统称禁鞭)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中的禁鞭指禁鞭区内禁止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界定的禁鞭区
禁鞭区是指《谷城县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中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下列区域、场所及其周边地带:
东至汉江边,南至南河边、襄渝铁路复线以内,西至新店桥以内,北至北河边以内的闭合区域,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禁鞭。
三、处罚规定
(一)单位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、收缴其烟花爆竹,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、收缴其烟花爆竹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(二)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
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凡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经教育、警告,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四)在禁鞭区内从事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携带烟花爆竹的,由安监、工商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(五)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。
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,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,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;
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(六)坚持“六个一律”,即:
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予以处罚;
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;
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不听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行政拘留;
违规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烟花爆竹的,一律行政拘留;
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资格,情节严重的,实行文明单位、综治考评一票否决;
党员、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问责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、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对举报查实的,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。对打击报复制止人、举报人的,依法从重处理。
举报电话:110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谷城县人民政府
2024年2月19日